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华山景区旅行社导游人员
管理的通知
景区各相关单位、各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按照省旅发委关于开展“黑导游”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利剑行动—2”的部署要求,结合景区当前旅游市场现状,以打击“就地组团”、“倒卖景区各类票据”、规范导游执业行为为工作重点,加强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规范旅游从业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对旅行社团队行程检查。由旅游文物处牵头,联合物价与票务处、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旅游警察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进入景区的导游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导游违法案件的涉事旅行社。在查处违法导游(领队)的同时,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委派旅行社的责任。重点检查涉事旅行社是否与导游(领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领队)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安排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游客书面同意等。仔细核查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是否与实际行程相符。对涉嫌“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违反景区相关规定的行为;对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要依法予以严惩,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作为“利剑行动-2”的重要案源,从严从速调查处理,对相关违法行为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进行处罚。同时建议物价与票务处取消其旅行社华山景区门票优惠资格,将该旅行社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录。
2.加强对导游人员执业行为检查。严格按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严厉打击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及加价售卖景区门票、索道票的行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游客中心,通过问询游客的方式了解导游执业行为,对游客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各旅行社要切实履行好企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委派导游(领队)的日常管理,委派导游(领队)及临时聘用导游严格按照《旅游法》和《导游管理办法》要求执业,对委派的导游执业行为存在的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带团导游(领队)的导游证、导游身份标识;接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材料;导游是否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提供领队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领队条件;团队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是否存在在景区内宾馆饭店预留带团计划单和当地宾馆饭店相互勾结就地组团现象,对当天多次购票的导游及所在旅行社,综合执法局没收其所有计划单及违法所得;物价与票务处要严格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导游通知其所属旅行社,责令其改正,对于屡教不改者,取消该旅行社门票优惠资格。对中旅华山旅行社导游,一经查出问题,现场暂扣其进山证,导游证,暂停其从业资格,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3.加强景区内旅游市场的日常巡查。一是严查“黑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黑导”,要坚决予以处罚,并以行业禁入,列入“黑名单”。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协调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要加大“行转刑”力度,予以严厉惩治。二是严惩“黑店”。对于查获的强迫消费案件所涉及的购物店等购物场所,不能仅要求其赔偿或退货,还要通过正式程序移交工商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商业贿赂”予以查处。三是严查“黑社”“黑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非法组织接待团队游客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重罚,并追缴违法所得;对无相应运营资质的车辆通过正式程序移交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确保游客交通安全。
特此通知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5日